7.2 原材料


7.2.1 混凝土原材料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2.2 水泥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品种与强度等级应根据设计、施工要求,以及工程所处环境条件确定;
    2 普通混凝土宜选用通用硅酸盐水泥;有特殊需要时,也可选用其他品种水泥;
    3 有抗渗、抗冻融要求的混凝土,宜选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
    4 处于潮湿环境的混凝土结构,当使用碱活性骨料时,宜采用低碱水泥。
7.2.3 粗骨料宜选用粒形良好、质地坚硬的洁净碎石或卵石,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粗骨料最大粒径不应超过构件截面最小尺寸的1/4,且不应超过钢筋最小净间距的3/4;对实心混凝土板,粗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宜超过板厚的1/3,且不应超过40mm;
    2 粗骨料宜采用连续粒级,也可用单粒级组合成满足要求的连续粒级;
    3 含泥量、泥块含量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
7.2.4 细骨料宜选用级配良好、质地坚硬、颗粒洁净的天然砂或机制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细骨料宜选用Ⅱ区中砂。当选用Ⅰ区砂时,应提高砂率,并应保持足够的胶凝材料用量,同时应满足混凝土的工作性要求;当采用Ⅲ区砂时,宜适当降低砂率;
    2 混凝土细骨料中氯离子含量,对钢筋混凝土,按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算不得大于0.06%;对预应力混凝土,按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算不得大于0.02%;
    3 含泥量、泥块含量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
    4 海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6的有关规定。
7.2.5 强度等级为C60及以上的混凝土所用骨料,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2.3和7.2.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粗骨料压碎指标的控制值应经试验确定;
    2 粗骨料最大粒径不宜大于25mm,针片状颗粒含量不应大于8.0%,含泥量不应大于0.5%,泥块含量不应大于0.2%;
    3 细骨料细度模数宜控制为2.6~3.0,含泥量不应大于2.0%,泥块含量不应大于0.5%。
7.2.6 有抗渗、抗冻融或其他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宜选用连续级配的粗骨料,最大粒径不宜大于40mm,含泥量不应大于1.0%,泥块含量不应大于0.5%;所用细骨料含泥量不应大于3.0%,泥块含量不应大于1.0%。
7.2.7 矿物掺合料的选用应根据设计、施工要求,以及工程所处环境条件确定,其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7.2.8 外加剂的选用应根据设计、施工要求,混凝土原材料性能以及工程所处环境条件等因素通过试验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使用碱活性骨料时,由外加剂带入的碱含量(以当量氧化钠计)不宜超过1.0kg/m3,混凝土总碱含量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等的有关规定;
    2 不同品种外加剂首次复合使用时,应检验混凝土外加剂的相容性。
7.2.9 混凝土拌合及养护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有关规定。
7.2.10 未经处理的海水严禁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混凝土的拌制和养护。
7.2.11 原材料进场后,应按种类、批次分开储存与堆放,应标识明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散装水泥、矿物掺合料等粉体材料,应采用散装罐分开储存;袋装水泥、矿物掺合料、外加剂等,应按品种、批次分开码垛堆放,并应采取防雨、防潮措施,高温季节应有防晒措施。
    2 骨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不得混入杂物,并应保持洁净和颗粒级配均匀。骨料堆放场地的地面应做硬化处理,并应采取排水、防尘和防雨等措施。
    3 液体外加剂应放置于阴凉干燥处,应防止日晒、污染、浸水,使用前应搅拌均匀;有离析、变色等现象时,应经检验合格后再使用。


条文说明

7.2 原材料
7.2.1 为了方便施工,本规范附录F列出了混凝土常用原材料的技术指标。主要有通用硅酸盐水泥技术指标,粗骨料和细骨料的颗粒级配范围,针、片状颗粒含量和压碎指标值,骨料的含泥量和泥块含量,粉煤灰、矿渣粉、硅灰、沸石粉等技术要求,常用外加剂性能指标和混凝土拌合用水水质要求等。考虑到某些材料标准今后可能修订,故使用时应注意与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对照,以及随着技术发展而对相关指标进行的某些更新。
7.2.2 水泥作为混凝土的主要胶凝材料,其品种和强度等级对混凝土性能和结构的耐久性都很重要。本条给出选择水泥的依据和原则:第1款给出选择水泥的基本依据;第2款给出选择水泥品种的通用原则;第3、4款给出有特殊需要时的选择要求。
    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07规定的通用硅酸盐水泥为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作为混凝土结构工程使用的水泥,通常情况下选用通用硅酸盐水泥较为适宜。有特殊需求时,也可选用其他非硅酸盐类水泥,但不能对混凝土性能和结构功能产生不良影响。
    对于有抗渗、抗冻融要求的混凝土,由于可能处于潮湿环境中,故宜选用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并经试验确定适宜掺量的矿物掺合料,这样既可避免由于盲目选择水泥而带来混凝土耐久性的下降,又可防止不同种类的混合材及掺量对混凝土的抗渗性能和抗冻融性能产生不利影响。
    本条第4款要求控制水泥的碱含量,是为了预防发生混凝土碱骨料反应,提高混凝土的抗腐蚀、侵蚀能力。
7.2.3 本规范中对混凝土结构工程用粗骨料的要求,与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2006的相关要求协调一致。
7.2.4 本条第1~3款的规定与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2011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2006一致。对于海砂,由于其含有大量氯离子及硫酸盐、镁盐等成分,会对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的性能与耐久性产生严重危害,使用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6的有关规定。本条第2款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7.2.5 岩石在形成过程中,其内部会产生一定的纹理和缺陷,在受压条件下,会在纹理和缺陷部位形成应力集中效应而产生破坏。研究表明,混凝土强度等级越高,其所用粗骨料粒径应越小,较小的粗骨料,其内部的缺陷在加工过程中会得到很大程度的消除。工程实践和研究证明,强度等级为C60及以上的混凝土,其所用粗骨料粒径不宜大于25mm。
7.2.6 选用级配良好的粗骨料可改善混凝土的均匀性和密实度。骨料的含泥量和泥块含量可对混凝土的抗渗、抗冻融等耐久性能产生明显劣化,故本条提出较一般混凝土更为严格的技术要求。
7.2.7 常用的矿物掺合料主要有粉煤灰、磨细矿渣微粉和硅粉等,不同的矿物掺合料掺入混凝土中,对混凝土的工作性、力学性能和耐久性所产生的作用既有共性,又不完全相同。故选择矿物掺合料的品种、等级和确定掺量时,应依据混凝土所处环境、设计要求、施工工艺要求等因素经试验确定,并应符合相关矿物掺合料应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7.2.8 外加剂是混凝土的重要组分,其掺入量小,但对混凝土的性能改变却有明显影响,混凝土技术的发展与外加剂技术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混凝土外加剂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其品种已发展到今天的30~40种,品种的增加使外加剂应用技术越来越专业化,因此,配制混凝土选用外加剂应根据混凝土性能、施工工艺、结构所处环境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规范碱含量限值的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2003的要求一致,控制外加剂带入混凝土中的碱含量,是为了预防混凝土发生碱骨料反应。
    两种或两种以上外加剂复合使用时,可能会发生某些化学反应,造成相容性不良的现象,从而影响混凝土的工作性,甚至影响混凝土的耐久性能,因此本条规定应事先经过试验对相容性加以确认。
7.2.9 混凝土拌合及养护用水对混凝土品质有重要影响。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对混凝土拌合及养护用水的各项性能指标提出了具体规定。其中中水来源和成分较为复杂,中水进行化学成分检验,确认符合JGJ 63标准的规定时可用作混凝土拌合及养护用水。
7.2.10 海水中含有大量的氯盐、硫酸盐、镁盐等化学物质,掺入混凝土中后,会对钢筋产生锈蚀,对混凝土造成腐蚀,严重影响混凝土结构的安全性和耐久性,因此,严禁直接采用海水拌制和养护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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